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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尊龙官方网站人民法院

    2024-12-03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五、将第二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第四款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尊龙官方网站,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三款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